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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知识:火灾高危单位及界定范围  | 
                   
                  
                    | 发布时间:2016/9/14 访问人数:2100 |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具体范围如下: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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